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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平市泫氏铸管有限公司10万吨/年水冷金属型球墨铸管及1万吨/年铸件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信息公示


编辑:2017-01-20 15:49:18

高平市泫氏铸管有限公司10万吨/年水冷金属型球墨铸管及

1万吨/年铸件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信息公示

发布时间:2017-1-20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的要求,现将《高平市泫氏铸管有限公司10万吨/年水冷金属型球墨铸管及1万吨/年铸件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相关信息公示如下:

一、建设单位名称、地理位置及联系人

建设单位:高平市泫氏铸管有限公司

地理位置:高平市南城办事处庞村村东南

联系人:乔俊明

 二、项目名称及简介

建设项目名称:高平市泫氏铸管有限公司10万吨/年水冷金属型球墨铸管及1万吨/年铸件项目。

建设规模:10万吨/年水冷金属型球墨铸管和1万吨/年铸件,劳动定员750人,建设项目矿井总投资26608万元,职业卫生投资约1710万元。

项目组成及工程内容:本次评价以高平市泫氏铸管有限公司的实际工程内容为准,主要针对炼铁车间(原料科、烧结科、高炉科、设备科)、铸管车间(熔炼科、管模科、成型科、精整科、包装科、设备科、调度科)、铸件车间(白模科、成型科、精整科、涂装科、设备机加科)、公用辅助系统(锅炉房、35KV变电站、空压机房、配电室、水泵房)、质量部(件检科、管厂质保科、质检科、化验科),在运行期间职业病防护设施及防护效果和职业卫生管理措施等进行评价。

三、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时间、建设单位陪同人

项目负责人:张连杰(机械制造工艺及设备、工程师);

报告书审核人:祁峰岩(内燃机械、高级工程师);

报告书编写人:张连杰(行业工程、工程师),张飞马(卫生工程、工程师),田鑫鑫(评价人员、助理工程师),王倩倩(检测负责人、助理工程师),李芳艳(检验负责人、工程师)。

企业陪同人员:乔俊明

四、建设项目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本项目运行工程中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主要有化学有害因素和物理因素两类。

化学有害因素主要包括粉尘(煤尘、矽尘、其他粉尘、铸造粉尘、砂轮磨尘、电焊烟尘、炭黑粉尘)、一氧化碳、二氧化硫、氮氧化合物、臭氧、锰及其化合物、苯、甲苯、二甲苯、氧化镁烟、氧化锌;

物理因素主要包括噪声、紫外辐射、手传振动、工频电场、高温。

建筑卫生学包括采光、照明。

临汾市金烜鑫职业安全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7日-8月1日,在该项目正常运行且职业病防护设施正常运转的条件下,对工作场所生产过程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光、照明、微小气候进行了检测。

2016年12月27-28日,对该建设项目工作场所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手传振动进行了补测。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汇总如下

本次共检测了70个总尘地点、49个总尘工种;12个呼尘地点、11个呼尘工种;均合格。

检测了一氧化碳45个工作地点、32个工种;一氧化氮14个工作地点、8个工种;二氧化氮18个工作地点、12个工种;二氧化硫14个工作地点、8个工种;氧化镁烟2个工作地点、2个工种;氧化锌2个工作地点、2个工种;锰及其化合物4个工作地点、4个工种;臭氧3个工作地点;苯7个工作地点、7个工种;甲苯7个工作地点、7个工种;二甲苯7个工作地点、7个工种;均合格。

 噪声检测了119个工作地点,合格114个,超标点主要是:掘炼铁车间的破碎机巡检位,铸管车间的切管机操作处、切割机操作处,管件车间的抛丸机操作处、手动砂轮打磨处。检测了88个工种,合格83个,超标工种主要是:破碎工、切管工、维修工、抛丸工、打磨工。

手传振动7个工种;紫外辐射4个工作地点;高温26个工种;工频电场4个工作地点;采光23个地点;照明23个地点;均合格。

五、评价结论及建议

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安监总安健[2012]73号)规定,该项目为职业病危害风险严重的建设项目。

六、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高平市泫氏铸管有限公司于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组织有关职业卫生技术审查专家,在高平市召开了对《高平市泫氏铸管有限公司10万吨/年水冷金属型球墨铸管及1万吨/年铸件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评审会,专家组听取了建设单位对改项目建设情况的简要汇报和评价单位对《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汇报,专家组经过询问、审查、讨论和审议,形成如下意见:

评价单位编制的《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介绍了项目的建设及试运行情况,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了检测,并对检测结果进行了评价;对项目总体布局和设备布局。防护设施、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建筑卫生学及辅助用室、职业卫生管理、健康监护进行了调查与评价,提出了评价结论和建议。该报告评价依据较为准确,评价目的、范围较明确,评价单元适当,方法基本正确,内容比较******,基本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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