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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省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核查工作的通知》(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晋卫办职健发[2019]1号,2019年4月10日公布)


编辑:2019-04-10 14:32:09

晋卫办职健发〔2019〕1号

各市卫生健康委:

为认真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强化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落实建设单位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保护劳动者健康,决定开展全省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实施“三同时”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对象

以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为核查对象,重点对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建材、化工等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领域的建设项目进行核查。

二、核查内容

对建设项目开展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的各环节工作过程和结果进行核查,其中以职业病防护设施的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为重点核查环节,核查内容见附件1。

三、核查方式

按照分类管理、分级核查的原则,发挥专家技术力量,采用现场核查、查阅资料等方式,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开展核查。

(一)分类管理。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全部进行核查;对职业病危害较重和一般的建设项目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核查。

(二)分级核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核查原则,推动企业落实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

1.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核查国务院及其有关投资主管部门和省政府及其有关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和跨地市的建设项目。

2.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核查各市政府及其有关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和跨县(市、区)的建设项目。

3.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核查各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4.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等级,将其负责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核查工作委托下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实施;接受委托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得再委托。

(三)技术人员。根据核查工作需要,聘请不少于3名职业卫生专家参与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的核查工作。专家对参与的工作提出技术意见,并对该意见负责。省卫健委职业健康专家库名单见附件2。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理顺机制,明确职责。要认真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积极推进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核查工作,压实企业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要深入开展宣传教育,强化劳动者自我保护意识,让广大一线劳动者了解职业病危害、拒绝职业病危害,筑牢职业病防治******道“防火墙”。

(二)强化监管,落实责任。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配强工作力量,发挥各级卫生监督优势,要进一步加强与有关投资主管部门协调配合,及时掌握本地区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推进职业病防治源头治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力度。督促指导建设单位依法依规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以及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建立健全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和档案。按要求督促建设单位在各项目实施前20日向管辖该建设项目的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相应的评审、验收方案。对违反规定的建设单位和提供虚假评价、设计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要依法进行查处;对拒不整改的,要公开曝光,严厉处罚,并依法将其纳入“黑名单”管理。

(三)定期汇总,及时报送。各市卫生健康委要认真分析汇总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核查情况,每季度***后一个月的28日前将本季度《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核查情况汇总表》(见附件3)报送省卫健委职业健康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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