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西柳林煤矿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报告书信息公示
编辑:2017-05-15 14:47:32
山西柳林煤矿有限公司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报告书信息公示
发布时间:2017-5-15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的要求,现将《山西柳林煤矿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报告书》相关信息公示如下:
一、用人单位名称、地理位置及联系人
用人单位:山西柳林煤矿有限公司
地理位置:柳林县城西北4km的屈家沟村
联系人:王谦
二、项目名称及简介
项目名称:山西柳林煤矿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
项目简介:山西柳林煤矿有限公司位于柳林县城西北4km的屈家沟村,行政区划属柳林县管辖。行业分类为煤炭开采和洗选业中的烟煤和无烟煤开采洗选,行业代码为B-0610。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2014年9月24日,山西省国土资源厅为该矿换发了采矿许可证(C1400002009101220041068),生产能力为150万吨/年,矿区面积8.9447平方公里,批准开采3-8号煤层,现开采5号煤层。
该矿为高瓦斯矿井,利用四个井筒进行开拓,即混合提升平硐、进风平硐、回风立井、进风行人平硐。
三、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时间、用人单位陪同人
项目负责人:何靖宇(公共卫生、主管医师)
报告书审核人:祁峰岩(高级工程师)
报告书编写人:卫亚昆(行业工程、工程师),何靖宇(公共卫生、主管医师),张飞马(卫生工程、工程师),田鑫鑫(评价人员、助理工程师),王倩倩(检测负责人),李芳艳(检验负责人)
企业陪同人员:王谦
四、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本项目运行工程中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主要有化学有害因素和物理因素两类。
化学有害因素主要包括粉尘(煤尘、矽尘、电焊烟尘、砂轮磨尘)、一氧化碳、二氧化硫、硫化氢、一氧化氮、二氧化氮、锰及其化合物、臭氧、氨;
物理因素主要包括噪声、手传振动、紫外辐射、工频电场;
建筑卫生学包括采光、照明。
临汾市金烜鑫职业安全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20日,在该矿正常运行且职业病防护设施正常运转的条件下,对该矿工作场所生产过程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了检测,同时对地面工作场所的采光、照明进行了检测。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汇总如下:
本次共检测了总粉尘25个工种,22个工种合格,2个地点,均合格;呼吸性粉尘25个工种,222个工种合格。超标工种主是割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
检测了一氧化碳13个点、一氧化氮12个点、二氧化氮13个点、二氧化硫12个点、硫化氢12个点、臭氧1个点、锰及其化合物1个点、氨9个点,均合格。
噪声检测了82个点,合格73个,超标点主要是:掘进机操作位、锚杆机打眼处、乳化液泵巡检位、给煤机操作处、分级筛巡检。检测了37个工种,合格工种27个,超标工种主要是:掘进机司机,支护工,乳化液泵工,给煤机司机,洗煤厂4层巡检工、3层巡检工、2层巡检工,分级筛司机。
手传振动1个工种、紫外辐射1个点、工频电场6个点、采光10个点、照明9个点,检测结果均合格。
五、评价结论及建议
5.1 结论
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安监总安健[2012]73号)规定,山西柳林煤矿有限公司属于******类“采矿业”******项“煤炭开采和洗选业”第1条“烟煤和无烟煤开采洗选”的企业,为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企业。
5.2 建议
5.2.1应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加强对职业卫生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力度,提高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和管理水平,认真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以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
5.2.2抓好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的落实,每年初做生产费用预算时,要将职业卫生费用专项列入,以保障职业卫生工作正常开展。
5.2.3加强对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定期检测,并及时将检测结果向劳动者公布。
5.2.4按照《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和《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要求,委托有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机构定期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5.2.5加强掘进工作面、综采工作面防尘设施的维护,保证掘进机、割煤机的喷雾压力能够满足要求;对割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支护工、分级筛司机的职业健康检查着重关注,发现疑似职业病、禁忌症、职业病患者立即调离工作岗位。
5.2.6对于洗煤厂的巡检工,建议在洗煤厂的各平台设置隔声值班室,减少劳动者接触噪声的时间。
5.2.7加强割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支护工、分级筛司机、乳化液泵工、给煤机司机、洗煤厂巡检工的个体防护用品的监督,确保其正确佩戴。经评价,工人在佩戴防尘口罩和防噪声耳塞后、是能够达到国家标准的要求。
5.2.8根据《关于加强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做好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工作的通知》,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按时向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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