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同煤矿集团临汾宏大豁口煤业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信息公示
编辑:2017-06-30 14:01:10
大同煤矿集团临汾宏大豁口煤业有限公司
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信息公示
发布时间:2017-6-30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的要求,现将《大同煤矿集团临汾宏大豁口煤业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相关信息公示如下:
一、用人单位名称、地理位置及联系人
用人单位:大同煤矿集团临汾宏大豁口煤业有限公司
地理位置:临汾市西北35Km处的尧都区一平垣乡军地村、丁家庄村一带
联系人:王创
二、项目名称及简介
项目名称:大同煤矿集团临汾宏大豁口煤业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项目简介:大同煤矿集团临汾宏大豁口煤业有限公司位于临汾市西北35Km处的尧都区一平垣乡军地村、丁家庄村一带,行政区划属一平垣乡管辖。
2012年11月20日,山西省国土资源厅为该矿颁发了采矿许可证(证号为:C1400002010011220054160,生产能力为60万吨/年。2015年11月30日,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为该矿换发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晋MK安许证字2015GC043Y3B1)。
该矿为瓦斯矿井,矿井采用斜井开拓方式,布置有主斜井、副斜井、回风立井三个井筒。
三、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时间、用人单位陪同人
项目负责人:何靖宇(公共卫生、主管医师)
报告书审核人:祁峰岩(高级工程师)
报告书编写人:卫亚昆(行业工程、工程师),何靖宇(公共卫生、主管医师),张飞马(卫生工程、工程师),田鑫鑫(评价人员、助理工程师),王倩倩(检测负责人),李芳艳(检验负责人)
企业陪同人员:王创
四、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本项目运行工程中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主要有化学有害因素和物理因素两类。
化学有害因素主要包括粉尘(煤尘、矽尘、电焊烟尘、砂轮磨尘)、一氧化碳、氮氧化物、二氧化硫、硫化氢、氨、臭氧、锰及其化合物;
物理因素主要包括噪声、紫外辐射、手传振动;
建筑卫生学包括采光、照明。
临汾市金烜鑫职业安全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6.1-2017.6.6,在该矿正常运行且职业病防护设施正常运转的条件下,对该矿工作场所生产过程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了检测,同时对地面工作场所的采光、照明进行了检测。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汇总如下:
本次共检测了总粉尘36个工种,34个工种合格,3个地点,均合格;呼吸性粉尘36个工种,34个工种合格。超标工种主是割煤机司机。
检测了一氧化碳11个点、氮氧化物8个地点、二氧化硫7个点、硫化氢6个点、臭氧1个点、锰及其化合物1个点、氨4个点,均合格。
噪声检测了74个点,合格点67个,超标点主要是:风钻打炮眼处、锚杆机打眼处、分级筛巡检位、圆锯机操作位。检测了48个工种,合格工种41个,超标工种主要是:打眼工,支护工,分级筛司机1、分级筛司机2、木工。
手传振动1个工种、紫外辐射1个点、工频电场6个点、采光7个点、照明7个点,检测结果均合格。
五、评价结论及建议
5.1 结论
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安监总安健[2012]73号)规定,大同煤矿集团临汾宏大豁口煤业有限公司属于******类“采矿业”******项“煤炭开采和洗选业”第1条“烟煤和无烟煤开采洗选”的企业,为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企业。
5.2 建议
5.2.1应进一步加强职业卫生的管理工作,应设立专职的职业卫生组织机构,将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列入该矿工作议事日程,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及行业有关职业卫生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为劳动者提供符合职业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在制定生产经营管理规划时,应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责任制中,并应层层分解管理目标,做到职责明确,奖罚分明。
5.2.2应加强对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管理,按照制度要求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5.2.3应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在建立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基础上,抓好各项制度的落实,重点是职业卫生专项费用的落实到位。
5.2.4应高度重视职业病危害综合防治工作,对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职业卫生标准要求的工作场所,应当积极采取相应治理措施,要依靠科技进步,研制、开发、应用、引进有利于职业病危害防治和职工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努力使其达到有关标准的要求。
5.2.5 对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开展上岗前及在岗期间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教育,进一步提高职工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按相关规定和要求做好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上岗前、在岗期间及离岗时职业健康体检工作。并进一步完善职工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工作。
5.2.6做好职业病危害岗位检测工作,定期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和现状评价工作。
5.2.7本次检测发现,井下综采面的割煤机司机的粉尘时间加权平均浓度超过了《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粉尘浓度的要求。超标的工作地点应该加强水质过滤和喷嘴检修维护,尤其是防止内喷嘴堵塞。
5.2.8加强割煤机司机、打眼工、支护工、分级筛司机、木工的个体防护用品的监督,确保其正确佩戴。经评价,工人在佩戴防尘口罩和防噪声耳塞后、是能够达到国家标准要求的。
5.2.9锅炉房应设置急救箱。
5.2.10生活水处理站与井下水处理站应在二氧化氯发生器间铺设供水管路,用于预防盐酸的腐蚀,并设置急救箱。
5.2.11根据《关于加强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做好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工作的通知》,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按时向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申报。

将昂首阔步、坚定地走在永续发展的康庄大道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