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一、培训方式:
为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确保培训效果,解决企业和劳动者实际问题,提高培训效率,职业危害因素识别、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等内容的授课以理论知识作切入点,结合各环节工艺流程、生产材料和生产设备作具体分析,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安排现场讲解(或课堂演示)防护设施、个体防护用品的维护和正确使用;职业卫生法规政策、规章制度、健康监护的培训,主要从主体责任的落实和劳动者健康权益维护的角度,结合案例分析,提高从业人员法律意识和主人翁精神。
两部分内容分别预留***少30分钟作为现场交流和咨询。
二、培训内容及培训学时
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主要培训内容: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职业病危害防治基础知识,结合行业特点的职业卫生管理要求和措施等。初次培训不得少于16学时,继续教育不得少于8学时。
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主要培训内容: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标准,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及防控措施,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维护与管理,职业卫生管理要求和措施等。初次培训不得少于16学时,继续教育不得少于8学时。职业病危害监测人员的培训,可以参照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要求执行。
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主要培训内容:国家职业病防治法规基本知识,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所从事岗位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和防范措施,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劳动者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与义务等。初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继续教育不得少于4课时。煤矿接触职业病危害劳动者的职业卫生培训,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以上三类人员继续教育的周期为一年。用人单位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或者转岗导致劳动者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时,要对劳动者重新进行职业卫生培训,视作继续教育。

将昂首阔步、坚定地走在永续发展的康庄大道上